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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为什么“难”办?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1-12-20 08:27:21浏览次数:
摘要:民间借贷纠纷为什么“难”办?是否聘请律师?

打民事官司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回答:分情况,分人。

那什么情况什么人可以不请律师呢?

回答:案情简单、证据充足、并且不怕输的情况下,如果再有一定语言表达,会搜索并理解法律法规,这种人可以不请律师。比如:在民间借贷纠纷,借条,银行流水都有,而且双方对借款的事实没争议,并且原告具备一定语言表达能力,有自信能出庭,这种情况是可以不请律师出庭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普通人办理这类案件,最好是自己先咨询律师,委托律师起草一份起诉状、证据目录来敲定诉讼思路,根据律师的诉讼思路来起诉。只要律师靠谱,按照律师涉及的诉讼思路来应诉,基本没什么大问题。


委托律师有哪些好处?

回答:

1.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权衡利弊,快速止损。我办理民间借贷的案件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证据是否够用,案件管辖在哪,被告是否有能力还款。


2. 证据缺失时,专业的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拿到对案件产生作用的证据。


更为省心、省力。一旦委托了律师,很多工作都可以交给律师去做,自己不需要为案件过于操心,无须因为案件影响自己的生活。

那么有些民间借贷为什么难办呢?


看到标题,也许会有人发出疑问:民间借贷案件,有欠条就可以起诉,实在没有欠条,有转账凭证、收据这些能够证明已实际支付的证据也可以去起诉,怎么还说难办呢?



咱们就以欠条为例,别看一张小小的欠条实际上大有学问:



一、借款基础法律关系混乱



虽然欠条上写着“欠款”二字,但是其真实情况却往往并没有那么简单。它可能是两人合伙做生意,后来亏本或者发生退伙,一方为了实现承诺的分红或者退还对方投资款而做的结算,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投资款是否转变为借款的问题。再比如它可能发生在买卖关系中,买方向卖方打的欠条,同样也写着“欠款”二字,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的情况下,就可能存在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两种法律关系并存的局面。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因此,只有查明借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才能正确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出借人的资格审查越来越严格



笔者注意到,现在法院的传票上都会有“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本人请到庭”的标识,一方面是考虑当借款金额并非一次形成,可能存在多次、常年借款甚至把利息和借款一并算作本金打到欠条中的情形,当事人本人到庭更能说明情况。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核实当事人的出借人资格,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对于职业放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人民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后果。



那么如何甄别职业放贷人呢?在江苏省就已经建立了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规定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



虽然关联查询得出的仅是疑似职业放贷人,但这也意味着为了确系是否为职业放贷人,人民法院会更加严格的进行审查,说不定其中会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



三、欠款人的不配合导致办案过程繁琐



在出借人看来,不还钱的借款人就已经是“老赖”无疑。既然是“老赖”,那必然会用尽各种办法不配合。这种不配合如果仅是对借款的来源或者金额等问题进行法律上的抗辩还能够理解。但是笔者曾经遇上这么一个欠款人,他一上来就跟法官说该笔借款属于当初在出借人开设的赌场里借的赌博款,并且扬言手中有一大堆材料要去公安局报案,法官见此情况也不敢轻易做主,只得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再有就是欠款人故意躲起来,法院见送达不到就要求出借人办理公告送达。虽然以上两种情形不影响案件的后续开庭,但是这时间耽搁的可就不是一时半会了,作为出借人来说怎么能不堵心呢。


鉴于篇幅的限制,还有其他的“难点”就不再过多叙述。最后,多年执业有了一个小的体会:纠纷无小案,看似越简单的案子,在办理过程越会发现意想不到的“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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